以内设机构改革为抓手探索市县法检体制改革 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其科学合理的设置是规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对法律作用的发挥会起到有效保障的积极作用。 一、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 压实司法责任,必须破解机关行政化、职权碎片化的弊端。目前,法官、检察官都走行政职级序列,只有多设机构,才能增加职数、解决职级待遇,就会造成内设机构多、干部多、审批环节多,司法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要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大胆创新突破,探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以司法专业化为方向,科学设置业务机构,合理整合非业务机构,严控机构规模;以增强战斗力为目标,科学理顺办案组织关系,合理设置办案组织机构,稳步推进内设机构大部门建制,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这样既能提高司法效率,又能提高司法质量。
二、职权和职能的优化配置与内设机构设置相协调 从职权和职能的的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所谓纵向配置,主要是指职权在上下级法检两院之间的分配与设置。所谓横向配置,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同一层级法检两院之间的分配与设置,比如地域管辖分工等;二是在同一法检两院内部的分配与设置。根据职权和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清晰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为司法体制内设机构改革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规范市县法检两院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 从市县两级法检两院内设机构数量、名称、规格等可看出,内设机构在数量、名称等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各级、各地法检两院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须严格而规范,省里应该出台一个统一规范的框架,由三家联合行文,这样做可以在管理上做到规范统一,防止各级、各地法检两院自行其是、随意设置内设机构,造成法检系统内设机构杂乱无序,进而影响到法检体系的运作和形象。当然,数量和名称上的明确和规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内设机构不加区分、强行统一,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区案件类型和业务量上的差异,区分大中小县区给出一个标准,对各级、各地法检两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作出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司法系统内部重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也是编制部门在司法领域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方式和方法的一次重大调整。作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仅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也要在涉及职能职责确定和体制机制管理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方面主动作为。通过调整职能职责、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机关科 201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