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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晋编字[2001]3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依照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判依照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和抗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提审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九)依法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全市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依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市两级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指导和开展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其它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8名,职数3

  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安排本院各种会议和院领导的公务活动;负责秘书、机要工作和全市法院的密码管理与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接待、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 编制8名,职数3名(副主任)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院党组搞好法院系统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奖励工作,按权限审批、呈报记功、评模、表彰事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及法官的相关考试、考核、等级评定与晋升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呈报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干部考察、任免、调配、工资、福利、辞退等工作;管理和指导院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立案一庭 编制4名,职数2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再审、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受理,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依法进行立案调解;依法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的管辖议案件;审查办理和收缴各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依法办理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审批;对本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再审、执行、信访复查案件的审批流程管理;负责对全市基层法院立案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应由本院立案部门办理的其他事宜。

  (四)立案二庭(信访处) 编制8名,职数3

  负责接待立案、审理、执行、再审、国家赔偿等诉讼案件的法律咨询;对全市基层法院终审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的复查;对本院终审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立案、财产保全、管辖以及执行案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的复查;负责上级法院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批办、交办、转办的各类涉诉案件的办理;负责非正常涉诉信访案件的接返、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负责与市信访局有关案件的协调、衔接、办理等事宜;负责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其他应由本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编制8名,职数3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涉外内审、移送管辖、请示案件;负责审判提级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有关刑事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负责审批或指定由基层法院一审但管辖不明等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负责对基层法院审理相关大要案件的协调工作;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编制4名,职数2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负责对基层法院审理相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制8名,职数3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制8名,职数3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编制8名,职数3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和抗诉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基层法院延长有关案件审限的申请。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4名,职数2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指令基层法院立案再审;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依法审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编制8名,职数3

  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由本院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再审案件;审批基层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编制8名,职数3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十三)执行局 编制13名(含执行局局长),职数1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会同行政审判庭执行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必要时组织或参加基层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审理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两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法院间在县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本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批转、督办、协调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执行工作相关事宜。

执行局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1、执行一庭 编制(4)名,职数2

协调处理全市法院间在跨辖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整件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委托外市 (地)法院和外市(地)法院委托本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批转、督办、协助工作;办理其他执行协调工作相关事宜。

   2、执行二庭  编制(4)名,职数2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方书;会同行政审判庭执行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组织全市法院的统一执行行动;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其他执行工作相关事宜。

   3、执行三庭 编制(4)名,职数2

   负责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案件统计工作;负责本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审理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两级人民学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负责执行局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存档等工作;办理其他执行工作相关事宜。 

   (十四)研究室 编制8名,职数3

   负责调查掌握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有关法院工作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和理论问题;总结推广司法改革、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负责本院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材料文件的起草和院志、年鉴、信息、简报的编写;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提出对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工作;参与研讨指导少年法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与高级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系和新闻记者的来访接待工作。

  (十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编制4名,职数2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含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装备、诉讼费、国有资产等管理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通信、办公现代化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协助基层人民法院现代化办公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六) 技术处 编制4名,职数2

负责本院及基层法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司法鉴定等司法科学技术的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现代化办公、司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工作;负责司法技术的咨询和审核工作;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工作;负责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工作;办理其他司法科学技术服务事项。

   (十七)司法警察支队 编制8名,职数3

   领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完成警卫法庭、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死刑任务;负责拟制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意见,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市法院的警械具、武器装备管理、警用标志发放及警风、警纪纠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协调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依法执行任务;警卫本院法庭,依法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送、看管人犯等任务,维护审判秩序;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诉讼服务管理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 编制4名,职数2名。

负责全市法院矛盾化解、纠纷分流等诉讼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处理社会协商问题;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和审判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法院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管理和审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九)纪检组(监察室) 编制3名,职数1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138名(公务员133名,工勤人员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执行局局长1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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