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在表格封面和相应栏目中,填写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所有名称,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多个名称的事业单位,应将主要名称填写为“第一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经审批机关批准为“1个机构2块牌子”的单位,可并列填写2个名称,不使用括号。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住所: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
举办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其直接上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经费来源: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经费形式填写,其它事业单位按“自收自支”填写。
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数额。
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填写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尚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暂不填写此栏目。
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并填写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非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填写举办单位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
执业许可证书: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填写其执业许可证书的名称、号码;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机构规格: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不定规格的,此栏不填。
人员编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员额,直接填写;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从业人数: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
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用语。
(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加盖(待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
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填写“同意”或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栏目内容予以补充说明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