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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概述>文章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酝酿、提出和逐步确立的过程基本同步。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酝酿提出阶段。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 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个通则,第一次提出了“事业法人”的概念。这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988年国务院机构编制部门就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证书制度的设想。1989年,原国家编委办公室在基本完成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批工作之后,针对怎样巩固并进一步发展清理审批的成果,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问题,开始酝酿并提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二是起草、修改《条例》,进行登记试点阶段。自1991年,开始着手进行《条例》的初步起草工作,并先后在沈阳、烟台、太原、北京召开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和论证会。1992年,中编办12号文件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同年,中编办主要负责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党政机构改革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中,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994年,中编办正式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局审查。与此同时,还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最先进行试点的是安徽省,随后江苏、北京、天津等省(市)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在1995年的郑州会议上,中编办负责同志适时提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范围。1996年,中办发[1996]17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到《条例》颁布前,有19个省市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适应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一方面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市,也就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三是《条例》颁布后的实施阶段。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条例》对事业单位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已成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1999年4月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2.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在,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当时,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人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人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人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三)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相当多的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人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吸引外资或与外方签定有关合同时,虽各方面条件都达成一致,只因没有法人证书而被外方拒绝;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摇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就要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还要由国家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从公司的发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无限责任公司,其业主和股东不仅要用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还要用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并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样,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3.为什么要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建立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和本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法理上讲,任何单一制的国家都只能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并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都是全国统一的,同样,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才能与之相协调、相配套,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人登记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二)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就要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有条件的还要进人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活动。但登记管理试点省(市)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进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之前的临时性证书,并且只具有地方属性,其使用时限、范围及权威性都受到很大限制,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使事业单位取得不受地域限制的、持久的合法凭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为国家有关部门更好地制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才能做到登记管理范围一致、登记管理内容一致、登记管理程序一致、登记管理标准一致。而这些,都是实现登记管理目的、提高登记管理水平的最基本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各地在登记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标准等方面都自行决定、各行其事、相互不同,长此以往,势必带来难以预料的问题。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有哪些不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是相互联系的两种不同的管理行为。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的依据不同。目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主要依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  
  (二)管理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则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三)管理的内容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主要是决定某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并确定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单位住所等;同时,还包括依法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执行《条例》,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四)管理的范围不同。目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范围,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部分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而登记管理的范围,除了上述事业单位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大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五)管理的环节不同。就机构而言,审批决定的是某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即使批准了该机构成立,当批准文件发出时,该机构实际上还未存在。因此可以理解为:审批只是批准“去成立”。而登记则是对已经存在的机构进行审查,看其在人员、设施、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是否达到有关要求,即是否“已成立”,是否具备了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当一个事业单位虽然已被批准成立,但在人员、设施、资金等方面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是不能以法人资格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  
  (六)管理的时域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机构的审批具有事前性和一次性,即只是事前决定是否开具“准生证”。而登记管理则具有事后性和长期性,即登记管理是对事业单位发展过程的某些方面的“认定”管理和“追踪”管理。  
  (七)管理的手段不同。审批管理是一种行政权力运作,以下发“红头文件”为主要手段。登记管理主要是运用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核年度报告等行政执法手段,对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管理的量度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既要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可行性。比如,在事业单位机构审批管理中,假设甲、乙两个省都收到了要求成立某个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成立理由等各方面情况都完全一样,但由于两个省的实际情况不同,甲省批准成立,可能是恰当的,乙省不批准成立,也可能是恰当的。而在登记管理中,执行的是同一个《条例》,依据的是同样的标准,那么,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两个事业单位,就应当要么都予以核准登记,要么都不予核准登记。  
  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哪些关系?  
  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确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中办发[1996]l7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把建立登记管理制度作为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开展登记,对所有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多方位的普查,可以摸清事业单位的现状、发展潜力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特别是为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落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标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推进的过程。通过登记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可以定期对改革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巩固改革的成果;同时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改革的不断深入。  
  (三)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重要保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想是,把市场机制、经营机制、竞争机制引入事业单位,打破事业单位的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国家包揽的旧体制,促进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经济建设,并从整体上减少财政负担,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正是实现这一改革目标的重要条件。可以设想,如果不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通过核准登记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让事业单位获得作为进人社会、进入市场合法凭证的有关证书,就会给上述改革目标的实现,增加许多困难。  
  6.如何处理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关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都是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四种登记管理的具体对象和具体要求各不相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对象是社团;企业登记管理的对象是工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也不相同:县以上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政府的民政机关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要处理好四种登记管理的关系。关于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四个登记管理条例的先后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组织机构管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企业、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要社会组织都有了相应的法规的规范,实现了登记管理的周延。待各项登记管理工作都实际开展后,凡未依法登记、领取有关法人证书的上述组织以法人身份开展活动,就是非法活动。这样,就为加强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形成更好的社会组织活动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对各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任何一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反之,要保证任何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效、有序,也要以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效和有序为条件。因此,各类登记管理机关都要从整个登记管理体系的大局出发,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7.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职责设定等制度的总和。换言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就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责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一)登记管理机关。《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的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即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  
  (三)登记青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不同层级和不同行政区域的一系列机关所组成。明确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任务,划清权限,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办法加以规定。
  8、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辖?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是指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基本形式是级别管辖,即分级登记管理。具体说就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事业单位登记管辖还采用下列补充形式;  
  (一)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某个下级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例如,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发生了争议,或是都要求管辖,或是都不愿管辖,而又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进行管辖。  
  (二)授权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自己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依法授予下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管辖多用在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自己难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10、什么是事业单位,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如教育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科技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会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等等。缺乏这些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并影响社会稳定。经济愈发展,社会愈进步,对服务功能的要求标准也愈高,范围也愈大。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此外,事业单位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是较为活跃的部分,其组织形式、服务手段、人员结构、活动方式等,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程度地发生相应的变化。  
  事业单位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是公众生活不可缺少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在竞争性领域中获取利润;设立社团的目的是为了不同的社会群体表达自己的合法意志;设立党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政治领导和行政管理。因此,事业单位的设立目的同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有很大的区别。  
  二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在政治体制运行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企业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竞争性经营活动,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事业单位主要是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中,从事社会服务,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对政治体制的运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持保障作用。  
  此外,区分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从举办主体和资金来源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是否利用了国有资产,是一个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与计算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进出口检验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服务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其它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等。  
  12、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 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享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13、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作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我国四种法人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三种法人组织相比,除了设立的目的不同之外,还有以下区别:  
  (一)获取法人资格的注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国家机关法人依据《组织法》规定的机构设置程序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履行职能时,不需证书类法人凭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社团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二)活动领域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 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机关法人的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三)产出不同。事业单位法人的产出,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企业法人的产出.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机关法人的产出,主要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行为。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但一般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凡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称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等。凡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组织起来的法人称为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这种目的主要是营利目的,也可以是公益目的。私法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团法人,另一类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由社员(人)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外国法人最主要的形式。它分成二种,一是营利社团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二是公益社团法人,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非经济目的的法人。财团法人则是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以公益为目的法人,如基金会、 慈善团体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上述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
  14、怎样理解“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是《条例》的明确规定,是中央提出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也是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方向。为此,凡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法人;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客观上能够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主管部门不愿放权等人为因素造成事业单位无法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更要坚持依法办事。  
  (二)对依附于机关,人财物由机关统管的事业单位,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政事关系,使其具备法人条件。  
  (三)对基本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人数太少、无法配置财务人员导致财务不独立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财务公司或有关单位代管(财产支配权在本事业单位)等形式,实现财务独立,满足法人条件。  
  对由于客观原因,在短时期内仍不能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则需研究制定有关办法,统一解决有关问题。  
  15、什么是法人的民事权利,法人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法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法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协助其实现合法权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划分为许多种类。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无形财产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债权等;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权等。民事权利从其作用的角度。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指权利人能够凭自己的行为如授权行为、撤销行为等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民事权利从其涉及的范围角度看,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指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指债权。民事权从其相互联系的角度看,还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根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享有上述权利。例如,事业单位法人都有注册资金,因此拥有财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法律拟定人格的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  
  法人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国家予以保护。法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如债权人请求交付财务、支付价金、违约金等。  
  (2)确认之诉。即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关系的有效或无效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有的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如免除实际履行义务、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等。  
  16、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17、怎样理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其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18、是否允许“双重法人”存在?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十分肯定,即不允许“双重法人”存在。否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一)“双重法人”不符合法理。首先按照民法原理,法人是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它能够以自然人的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一个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若“双重法人”的说法能够成立,即允许一个社会组织享有两个民事主体资格,就如同一个自然人成为两个民事主体,持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这显然不符合法理。其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性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若一个主体有双重法人身份,即意味着一个主体有双重的权利能力,这显然也是矛盾的。  
  (二)实践中行不通。第一,法人进人市场,必须凭法人证书开展各项活动。如订立合同,申请贷款,依法纳税等等。若允许“双重法人”存在则允许一个社会组织用两个“身份证”开展民事活动。势必会出现“双重法人”任意利用对自己有利的那个“法人”身份,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政府监督管理机关无法对“双重法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如税务机关面对“双重法人”加何确定纳税对象,如何征收税款?第三,民事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但若“双重法人”进入诉讼程序,审判机关将无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就难以避免出现该保护的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却不用承担的混乱局面。  
  (三)对外交往中存在着法律问题。在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中,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有一个确认国籍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一个法人只有一个国籍、一个身份的标准,来确定其国籍的。外国籍法人一般要经一个国家认可后,才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在这个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允许“双重法人”的存在,即意味着“双重法人”可以有一个国籍,两种身份,甚至可以有两个国籍,两个身份,这显然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产生了冲突。所在国在确认法人的国籍、法人适用的法律规范、法人参加涉外诉讼活动等各个方面将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为此,对现实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双重法人”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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