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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属于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经费来源变更、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经费来源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等,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属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拟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非行政批准性文件。住所变更,需提交《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开办资金变更,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除财政拨款外无其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可暂不验资,但需提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如: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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